临汾新闻网讯 “什么是公益诉讼?与普通老百姓打官司有什么区别呢?”近日,有读者向本报咨询有关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于是,记者特此走进市人民检察院,请检察官为大家讲解一些有关公益诉讼的法律知识。
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包括民事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部分。
公益诉讼有哪些类型: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某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39件,经审查,立案403件;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8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4件,法院已作出判决11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今年4月至12月,全市检察机关将开展保健品市场整治及煤矸石治理公益诉讼专项工作,重点监督保健品市场乱象及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占用土地资源等问题的治理情况。
行政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管辖: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2、食品药品安全;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国有财产保护。
案件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被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
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管辖:1、食品药品安全;2、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人民检察院(没有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不提起诉讼情况下)。被告:实施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破坏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记者 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