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政策问答之二

 

2015-04-10 09:25:35 来源:临汾新闻网

    10、确权登记颁证中具体问题的解决程序是什么?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确权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政策。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的,依照法律政策的基本精神,经民主协商,由村级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解决办法,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但民主协商、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作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11、土地确权后,农户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四)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写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解释,农民通过承包本集体的农村土地,得到的是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2、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怎么确定?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长于法定年限的继续有效。
    13、怎样把握确权到户到地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关系?我省各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要按照中央要求,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14、在确权登记时,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共有人的确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现有家庭成员确定。二轮土地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
    二轮土地承包后,属于农户的家庭成员迁入、迁出只能在一方作为共有人,并出具对方村组未作为共有人的证明。
    现有家庭成员以户口本为基本依据进行登记。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迁出的外嫁女、大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也予以登记,但要进行标注。
    15、家庭承包户部分成员已是国家财政供养人员能否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国家财政供养人员不能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16、正在服役和退伍人员如何登记?农村入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正在复役的,复员回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的,仍然具有原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17、大中专学生如何登记?大中专学校以集体户管理学生,不表示其取得学校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18、未入户的婴儿如何登记?根据1994年2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关于“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的规定,新增人口属于家庭人口,但不增(减)承包地,因此,应登记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口。
    19、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如何确权?二轮承包后,在承包农户有书面退地申请、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的情况下,对原有农户承包土地不再予以确权登记,没有书面申请而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当将土地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20、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因此,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
    出嫁女在嫁出地取得承包土地,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娘家人死亡绝户,二轮承包土地由他人或亲属耕种,出嫁女依法享有原家庭承包户的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不是农民个人承包,娘家人死亡绝户,出嫁女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员,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因此,应确权登记在出嫁女名上。
    出嫁女在嫁入地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其娘家人全部死亡,属于家庭承包户消亡,不再对其确权登记。
    出嫁女在嫁出地和嫁入地均未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出嫁女是在嫁出地还是嫁入地的家庭作为承包共有人,由双方家庭与出嫁女商定,但出嫁女只能在一方选择登记为家庭共有人,不得重复登记。

责任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