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2018-09-12 09:06:10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重新编制《临汾市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就编制工作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凡临汾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临汾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编入临汾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上述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满3年,并在本机构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及个人,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七)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2.章程;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

  4.业务和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定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业务和业绩材料;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定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三)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证书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2.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3.业务专长和业绩材料;

  4.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定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或个人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七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2.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申报人综合分数,并根据申请人综合分数的高低确定初审名册。初审名册将在《临汾日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机构或个人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3.评审委员会将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如异议成立的,不编入名册。审定后的管理人名册将予以公示,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编入的管理人名册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评定标准及评审程序由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截止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应于2018年9月12日至9月20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申报样表可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刘志宏 联系电话: 0357-2189256

  王彩凤 联系电话: 0357-2189185

  接收地点: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0日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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