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发生在校园、幼儿园及周边的侵害学生、幼儿的案件,应当坚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打击处理。
二、对于发生在校园、幼儿园及周边的侵害学生、幼儿的案件,公安民警应尽快赶到现场果断处置。
三、公安民警进行现场处置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采取一切措施制止侵害行为。
四、对于严重危及学生、幼儿生命安全,经警告不能制止暴力行为的,公安民警可以依法开枪击毙罪犯。
五、对于侵害学生、幼儿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理;对于不够刑事处罚,一律予以劳动教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临汾市公安局
2010年5月5日
来源:临汾日报
【责任编辑: 贾亮】
责任编辑:临汾新闻网编辑
上一篇: 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告
下一篇: 全市中小学生征文大赛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