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临汾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公路北环,共计155平方公里)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活动,必须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主动到市规划局接受调查、处理。
三、市规划局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公安、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依法追究责任人等措施,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四、对新的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不得提供服务,工商、税务、文化、卫生等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活动,有关部门应立即对其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五、凡未经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且拒不停工接受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设计单位,一经查实,依法给予处罚,并纳入临汾市城乡规划诚信档案,今后两年内市规划局、建设局不受理其建设、施工、设计项目。
六、凡通告发布后,仍继续违法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拆除。涉及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积极参与、支持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欢迎广大市民群众举报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0357-2223077。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临汾日报
【责任编辑: 贾亮】
责任编辑:临汾新闻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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