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2008年9月14日(含)前生产的各种乳粉;2008年9月14日后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检测不合格和过期、无标识的乳粉均须清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藏匿问题乳粉。凡存在上述问题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养殖单位和个人,应立即主动将问题乳粉上缴当地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部门。凡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者应积极向当地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部门投诉或举报销售、使用、藏匿问题乳粉行为。
临汾市质监局举报电话:12365
临汾市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
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举报电话:12346
临汾市问题乳粉清查联合工作组办公室举报电话:2091047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0年9月9日
【责任编辑: 邱睿】
责任编辑:临汾新闻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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