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个别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1-03-01 09:03:00 来源:

张胜、王九梅、闫国庆三人因年龄原因,请求辞去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临汾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同意张胜、王九梅、闫国庆三人辞去临汾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责任编辑: 邱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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