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二次修订。新《条例》是对党章等党内法规的细化具体化,是对近三年来全面从严治党新经验新做法的深入总结,是加强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之举,也再次表明了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决心。
一、充分体现了把政治纪律摆在首位。新《条例》的一个亮点,就是把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提高到了一个新高度,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讲政治的要求。新《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章节中,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为党员干部划出更加清晰严格的政治纪律红线。同时,也为执纪量纪打造了精准的尺度。我们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作为《条例》的执行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把“两个维护”作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和灵魂,进一步强化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动自觉,严格执行新《条例》,以“四个意识”为标杆、以政治纪律为标尺,把“两个维护”落实到日常监督、审查调查、政治巡察和追责问责中,真正压紧压实基层党组织和“关键少数”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二、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正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反映群众疾苦”。新《条例》着眼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在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加重情节进行了明确,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进行了完善,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为的处分进行了加强,特别是新增加了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再次释放了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强烈信号,同时也为纪检监察机关惩处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划出了更清晰的杠杠。我们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更是要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履行执纪监督监察职责的重要内容,真正把从严管党治党延伸到“最后一公里”。要结合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大胆探索监督监察职能向村居延伸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好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信息员、红白理事会“三支队伍”的作用,把多角度的监督“探头”伸向基层的神经末梢,向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聚焦发力,更加精准地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中央政治局在审议新《条例》时指出,“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就是要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新《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与党内监督条例相衔接,在总则部分增加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四道防线”,防止从“好同志”到“阶下囚”,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全覆盖”的监督格局,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网络,切实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要进一步深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坚持思想教育、政策感化、纪法威慑相结合,严管厚爱相结合。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起,及时咬耳朵、扯袖子,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最大限度防止党员干部出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的“纪律部队”,在维护纪律权威、推动纪律落实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必须要有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自觉和舍我其谁的使命担当,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抓好新《条例》的贯彻执行,真正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
(作者系尧都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代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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