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宏文:对新《条例》中监督执纪问责新特性的思考

2019-01-19 09:43:15 来源:临汾新闻网  

  新修订的2018版《条例》与旧《条例》相比,内容更加丰富,表述更加精准,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针对性和严肃性。

  一是在监督上体现政治性。监督是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贯穿于整个纪检监察工作的始终。监督责任是纪委监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是保证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的客观需要。新《条例》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增加了“两个维护”“四个意识”的内容,确立了新的时代命题。同时,着重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经常性的提醒、约谈、函询直到党纪处分作为重头大头,把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作为多种处置方式中的极少数。这些新增内容既丰富了《条例》,又增强了政治性,为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和坚实保障。在运用新《条例》时,必须始终把政治建设和政治纪律摆在首位,不断转变监督理念、找准监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把监督责任落实落细。

  二是在执纪上体现针对性执纪是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重要手段。有的地方在建设“新农村”中,不顾农民反对,统一建造别墅工程,劳民伤财,群众怨声载道。新《条例》中,增加了对党员干部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等行为的处分决定,使这一行为受到查处。新《条例》中,增加了对纵容、默许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以及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及子女失管失教等处分规定。同时,新修订的《条例》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增加了对脱贫攻坚、环境保护、扫黑除恶等领域典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有利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些都充分说明新《条例》的修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廉洁从政,具有很好的现实教育意义。

  三是在问责上体现严肃性。问责是对责任缺失的一种追究,是守护纪检监察工作最后一道防线的关键。新《条例》重点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选人用人问题突出、不作为乱作为等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高举问责利器,严肃依规问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真正把问责作为加强管理、促进工作、净化政治生态的有力手段。同时,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纠错整改不力,对发现的问题该整改不整改、该查处不查处甚至隐瞒包庇的,要求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执纪问责,灵活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妥当处置。如某县环保局长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致使辖区内多家重点企业环保工作先后被省市环境大排查通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分管副局长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这些鲜活的案例,令人警醒、发人深思,充分说明了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必须从严问责,以达到通过问责让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实际效果。

  新《条例》富有新内涵,凸显新亮点。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今后工作中,一定要筑牢思想防线,狠抓执纪问责,努力践行“四种形态”,以水滴石穿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抓铁有痕的力度,使《条例》成为新时代管党治党的强大武器。

  (作者系曲沃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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