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卢洪顺答记者问

2015-06-09 09:59:08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为建筑业职工撑起“保护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卢洪顺答记者问

    临汾新闻网讯 建筑业是工伤风险高、农民工集中的行业。近年来,国家尽管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用来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但在具体工作中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我市工伤保险从1995年统筹开始,建筑类企业按照行业类别参加了工伤保险;从2006年开始,我市建筑行业可以按照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截至目前,全市工伤保险参保用人单位6300多家,参保488400多人,其中建筑类相关企业参保近400户,14500多人,但离全员覆盖还有很大距离。那么,什么是工伤保险?如何保证用人单位为每一位建筑业职工都能参保?农民工在遇到工伤时该如何去处理,找哪些部门?近日,记者专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卢洪顺。

    记者:在建筑业中,很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兄弟对工伤保险的概念还比较含糊,借着这次采访的机会,希望卢局长谈谈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及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卢洪顺:我们平时说的工伤保险,也叫职业伤害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伤,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就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保做出专门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将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否则,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所有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记者:为职工参保,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那么对于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建筑业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又该如何去追究?

    卢洪顺: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职工可能因为多种原因受到伤害。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意外后,哪些受伤情况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

    卢洪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记者:在受到意外伤害后,具体应该去哪个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时限上又有什么要求?

    卢洪顺:由我市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应向临汾市行政审批大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记者:在认定为工伤后,哪种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等级又是如何划分的?

    卢洪顺: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应结合具体情况,临床治疗终结后,按着“先康复、后评残”的原则,对是否做出工伤康复和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要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记者:参保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后有哪些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后就医以及费用报销有什么要求?

    卢洪顺:发生工伤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记者: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特别重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那么在我们之前努力的基础上,今年有什么计划或目标?同时我们采取了哪些措施?

    卢洪顺:为了响应国家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号召,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山西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我市今年建筑业参保的目标是: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60%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为了能够顺利推进此项工作,我们人社局联合市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紧密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将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并将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列为施工的必备条件,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确工伤保险计缴方式和费率,建立动态实名制报备制度;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审核支付工作等。(杨琦)



     

责任编辑:秦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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