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经济普查 建设美丽临汾

2013-11-26 08:33:41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使广大普查对象了解经济普查的内容和要求,本报记者就临汾市第三次经济普查有关情况采访了市经普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统计局局长徐新荣。
    问:这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有哪些?行业范围包括哪些?答:这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问: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问:第三次经济普查在时间上是如何安排的?答: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第一阶段:2013年为普查的准备阶段,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普查综合试点,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选调普查人员并进行培训,做好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阶段:2014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第三阶段:2015年为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问:第三次经济普查对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并按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济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这次经济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人员提出了哪些要求?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问:如何保证经济普查获取的资料不被泄露?答: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特点有哪些?答:这次经济普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普查区绘图、单位核查、数据采集、传输、处理等普查业务全流程的自动化、电子化。除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对象以及保密单位以外,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由普查员使用电子终端设备(PDA)进行定位、核查和拍照,并通过联网直报和PDA直接传输的方式报送普查数据。通过技术手段的革新与完善,进一步提高依法普查的水平和数据质量,是这次普查的主要特点与亮点。
    问:第三次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是如何开展的?答:第三次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从国家到省市,各级均下发文件,并专门召开会议,提出明确要求,要动员全社会力量,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市经普领导小组、市委宣传部也联合发出通知,要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各级普查机构应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电视、报刊、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记者郑静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