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35人特大涉黑案宣判
法庭上的“李氏”三兄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云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李保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四、被告人王甲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本院(2005)淮刑初字第03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甲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仇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皖刑终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仇海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还以该团伙其他成员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诈骗罪、抽逃出资罪、故意毁坏公私物罪等罪名,对团伙分子分别定罪量刑。
宣判后,李氏三兄弟等多数被人当庭提出了上诉。(王俊永、崔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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