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宏系永和县某中学学生,在一次玩耍时与兵兵发生矛盾,二人先是争吵,继而引起肢体冲突。事后,在打斗过程中感觉“吃了亏”的兵兵越想越不甘心,遂叫来了自己的哥哥军军为其“报仇”。2010年3月3日上午7点多钟,军军闯入学校教学楼,手持匕首,在宏宏面部、脖子、肩膀等部位各刺了数下。
事件发生后,宏宏很快被同学送到县医院治疗,后又转至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先后住院10余天。出院后,宏宏的父母将学校及军军的监护人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侍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永和法院受理此案后,该院民事法官多次深入医院、学生家中进行调查,了解到宏宏的伤势并不严重,目前已无大碍。随即,该院多次组织本案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
在调解过程中,几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军军的监护人声称是宏宏先动手才引发此事的,自己不应该承担太多责任;学校则认为此案是由孩子们自发的打斗行为引起的,而且发生在老师的监管之外;宏宏的家长坚持认为孩子是在学校里被军军刺伤,学校和军军的家长都要负责任。
在这一情形下,永和法院的法官一遍遍帮助双方家长梳理情绪、疏通思想,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劝解学校应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氛围,对于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案件,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促使几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军军的监护人一次性赔偿宏宏3300元,被告永和县某中学赔偿宏宏3200元,宏宏的监护人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在圆满调结此案的过程中,永和法院进一步加大教育力度,当庭教育涉案未成年人。同时,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通过生动的案例讲解,促使在校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相关链接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校园人身伤害案件
一般说来校园人身伤害事件都会牵扯到三类人,一是受害的学生和他们的家长,二是学校、老师,三是致害人和他们的监护人(以下合称第三人)。
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第一个想法往往就是:“学校得给个说法。”有不少学生家长认为既然学生是在学校出事的,那么学校就一定要负责任。而学校则叫苦:“为什么被告的总是我?”第三人则辩驳:“我做错了什么要赔钱?”皮球踢来踢去,谁都不愿为事故负责。
其实导致校园人身伤害的原因有可能来自三个方面:因学生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因学校未尽职责造成、由第三人(如被害人的同学等)致害造成,或者由以上原因混合造成。因此,赔偿责任并不必然是某个人或者某个学校的事。根据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在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已经有了比较立法依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认定责任应该按照当事人的过错比例承担。由于本身有过错或教育机构未尽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者第三人致他人人身伤害的,都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由于第三人侵权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学校能充分证明自己尽到了职责范围以内的管理、保护、防卫、通知、救治义务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防止校园人身伤案的发生,必须把全社会的力量动员起来,学校和家长齐抓共管,做好各方面的安全防护工作。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正确处理纠纷,避免增加不必要的医疗费用,也不要提不切实际的诉讼请求,不要强迫被害学生承担他们这个年龄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基金。
3、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4、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或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在社会上深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使校园事故的处理纳入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受影响。
(记者 关婷 通讯员 白婕)
来源:临汾日报
【责任编辑: 贾亮】
责任编辑:临汾新闻网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