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你好。我与张某(女)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随父姓。后由于双方性格、生活态度等原因截然不同,经常发生争执,双方遂于200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女方抚养。离婚后,前妻未经我的同意,将儿子的姓名变更为张某某,我得知后坚决不同意,但前妻声称:其作为儿子的监护人,有权变更儿子的姓名。请问以上说法是否正确?
读者:段刚
读者同志:
你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夫妻婚后,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笔者认为,本条规定体现了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则,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决定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出生后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来确定。现实生活中,子女随母姓的日益增加。夫妻双方经协商后,一旦确定子女随其姓,该方就实际取得了子女随其姓的权利。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因该子女未随其姓,不经对方同意单方将子女的姓氏变为随自己的姓,这不仅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平等原则,而且也侵害了对方对子女享有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你可向人民法院要求裁决抚养子女的一方停止侵害,恢复子女原来的姓氏。但应注意的是,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尧之天律师事务所 李白)
来源:临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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