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6 09:43: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2011年6月20日,古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秦某管制10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与邻居被害人郝某因为用地纠纷多次发生矛盾。2010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秦某在自己家大门口挖水管道,郝某过来自称秦家门口的土地是属于她家的,并阻止秦某挖水管道。第二天上午九点,被告人秦某继续在家门口挖水管道,郝某过来后用铁锹填埋秦某挖好的水管道,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秦某遂跑到郝某种的地里,将郝家种的部分高粱打折,之后又返回去继续挖水管道。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郝某一个往出挖土,一个往回填土,在争吵过程中,郝某动手打了被告人秦某两巴掌,二人即开始厮打,被告人秦某用铁锹打在郝某身上,经法医鉴定,郝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郝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秦某赔偿了被害人郝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因邻里纠纷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郝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秦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郝某对被告人秦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应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家与被害人郝某家是邻居,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且在伤害过程中被害人郝某有过错,依法应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遂依做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张红英)
【责任编辑: 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