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媳妇盖厦,提起来害怕”,一句流传于民间的俗语,道出了现实中老百姓对彩礼的无奈。如果娶回媳妇能安心过日子,即使耗费了多些的彩礼,也算是“修成正果”,但近年来,女方收取彩礼后与男方生活时间不长,甚至仅办理结婚证,并未同居生活就玩失踪的现象频频发生,导致“新婚”即离婚的也随之增多。侯马法院不久前审结的一起离婚案件,尽管原告通过诉讼追回了部分彩礼,但当事双方备受煎熬,让笔者也感触颇深。
案件介绍
原告王文浩与被告李艳艳经介绍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并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在被告哥哥的陪同下外出旅游,旅行归来后被告即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原告为寻妻想尽了办法,最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各项花费共计7万余元。原审判决后,被告为躲避执行离家出走。原告则以“一场骗婚给我的家庭带来的灾难”为题开始上访。2010年5月,侯马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并追加被告父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开庭时,被告没有露面,被告父母表示被告已离家出走一年多,他们也不知其下落。就彩礼的返还问题,认为彩礼系为被告结婚所用,应由其独自承担。原告的巨额财产打了水漂,花了钱的被告却不知去向,法律进行到这里,出现空白。为了解开案件的死结,承办法官多次约见被告父母,向其释法析理,分析后果,使之认识到,如果不主动返还彩礼,不仅毁坏家庭名誉,其女小小年纪即背负债务,很难开始新的家庭生活。被告父母最终表示愿替其女返还彩礼共计4万元,并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当庭给付1万元,余款3万元分期付清。原告在居委会主任的陪同下,放着鞭炮将书写有“公正执法,公道人心”锦旗交到院长手上。第三人夫妇亦感慨地说:“我们两口子双双下岗,女儿又有病,家里生活也很困难,法官的话击中了我的要害和内心痛处,处理好女儿的婚事是我们做父母的责任,我们再苦再累也要保障孩子的幸福,剩下的3万元我们会主动送到法院,不用执行”。一起缠诉两年之久的涉诉信访案件终以双方当事人满意画上句号。近日,被告父亲主动将第二期应返还的1万元彩礼送到了法院。案件虽已审结,但反映出的许多社会问题值得人们深思和借鉴。
法官解读
彩礼的由来及现状
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数额逐年攀升,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数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
多少父母以完成孩子婚姻为己任,为给孩子娶个媳妇,自己咬紧牙关,省吃俭用,无论家庭经济是否能够承担,无论对方的需求是否合理,都千方百计去迎合对方的要求。新婚夫妇这边是花天酒地,挥金如土,房子、车子、家电、家具一应俱全,父母这边是节衣缩食,锱铢必较。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债台高筑,造成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正因为如此,不少年轻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父母的无私付出是伟大的,但这种失去理性的思维,无意中滋长了彩礼的泛滥,也助长了孩子盲目从众,虚荣攀比的心理欲望,一旦婚姻不成,到头来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结局很是可怜。巨额彩礼在带来彼此感情伤害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社会稳定问题,彩礼中隐含的道德、法律和社会问题已不容忽视。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彩礼问题由来已久,近几年,因高额彩礼引起离婚诉至法院的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彩礼问题立法的进步,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彩礼纠纷案件裁判尺度,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方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按照风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彩礼名目五花八门,该规定过于简略和原则,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彩礼究竟包括哪些?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给付的都应返还?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彩礼纠纷问题的裁判上,如何做到“解纷息诉”,成为困扰基层法院工作的难题。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通常是由一方的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这又涉及到审理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其中的“当事人”,是仅指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还是也包括实际接受彩礼的一方父母?法律对此没做出明确规定。如果仅列男女双方为原被告,必然判决女方本人来返还彩礼。但通常情况下彩礼多是女方的父母接受的,就会导致裁判结果虽正确,却不能据以执行女方的父母,使彩礼返还的诉求难以实现,纠纷无法彻底化解,此案的上访即是一典型的例子。此外现实中彩礼的给付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许多彩礼往往得不到认定,会直接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从而给法官的调解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如何提高防范意识
【责任编辑: 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