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 排挤竞争对手 依法处罚 维护市场秩序

2011-11-15 08:35: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审结一起因不正当竞争而形成的工商行政处罚案,维持了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对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所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6万元的处罚决定,有力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于2009年8月在临汾设立办事处进行产品营销活动。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在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临汾办事处通过签订协议,要求终端商户在其主货架显著位置及其提供的冰柜、钢丝台架等设备上摆放“百事可乐”系列产品,并通过区域经销商每月向终端商户以货补方式支付不等的百事系列饮品,致使部分终端商户将原来在店内摆放的其他同类竞争者的冰柜等设备,更换成了相比之下条件优厚的百事公司的冰柜、钢丝台架等,主货架显著位置也摆放了百事可乐饮品,排挤了同行业的经营者。此外,该办事处还向部分规模大、连锁经营的终端商户以货补的方式支付电费。
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认定办事处的此种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遂于2010年9月6日对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6万元。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在经过行政复议和一审审理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临汾中院经审理认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个人的行为,其本质是通过不正当的利益引诱来争取交易机会,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为自己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所破坏的是公平竞争秩序。本案中天津百事可乐公司临汾办事处并未与终端商户发生直接的商品购销关系,但其假借签订促销合作协议和“折扣”、“促销服务费”的名义,以货补和支付电费的方式在终端商户中取得商品优先陈列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行为属于经营者为销售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定性准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常小芳 白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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