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汾西县僧念镇某村村民刘某在本镇开办了一家石料厂,村民张某在该厂先后购买了12000元的石料。2009年12月张某偿还1000元后,剩余11000元一直未能支付。刘某多次索要未果,于2010年4月将张某告上法庭。2010年5月,经汾西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分三次将所欠款项偿还给刘某。2010年底,协议期满后,张某分文未还,刘某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张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个新情况,他称当初自己是给涧子里村村委提供的石料,由于村里给付不了石料款,导致自己无力支付。经执行法官调查,涧子里村村委会肯定了张某的说法,承认当初是由张某作担保,村里才用了刘某的石料,张某从中挣取运费。但村委会提出由于目前村里外债太多,对这笔欠款也是“有心无力”。
债权债务关系理清后,下一步要确定究竟由谁来支付这笔石料款。为此,执行法官李伟健组织张某与涧子里村村委负责人进一步协商,并最终确定由村委会承担石料款。考虑到目前村委会欠债累累,“虱多不怕痒”的情况,执行法官多方查询,不放过一丝一毫细节,得知霍永高速建设需征用涧子里村一部分土地,届时该村将有数百万补偿款的消息。经执行法官到相关部门证实,并再次与涧子里村村委会协商,村委同意用补偿款支付石料款。
日前,涧子里村土地补偿款部分到账。在执行法官的督促下,村委将11000元石料款如数支付。
记者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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