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涉盐案承运人受罚

2012-04-09 16:48: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本报在2011年10月21日刊发了《临汾盐务查获首宗私盐大案》。目前,记者从临汾盐务分局了解到,涉盐案当事人高某某和收货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处罚;承运人(车主)周某某不具备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涉盐法律规定,临汾盐务分局依法对周某某违法运输盐产品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其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三、处以经济罚款12000元。承运人周某某已接受行政处罚。
另悉,3月份,,临盐务分局对产区来盐按要求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如下:3月份全市共调进精碘盐240吨,抽样两份,检测结果碘浓度达到35mg/kg±15,合格率100%。从检测情况看,产区调入的盐产品在计量、粒度、白度、碘含量等方面均达到标准。

  【责任编辑: 高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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