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需谨慎随意反悔法不容

2012-08-07 07:47: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案情简介】2010年春季,武某与赵某等17户村民播种玉米约174亩,到出苗期后因严重缺苗,双方发生纠纷,后经乡镇领导和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武某赔偿17户村民种子款10440元,双方当事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之后由于武某反悔,未履行赔偿义务而形成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协议真实有效,武某依协议内容赔偿赵某等17户村民经济损失104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点评】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本案原、被告双方在镇政府和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武某应当依据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对赵某等人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安泽县法院法官 尚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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