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8 08:24: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自2011年5月1日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我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16案。本文拟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数据分析,对本地区相关犯罪的预防提供参考。
16起危险驾驶案件的数据分析
从犯罪基本情况看,有“三个集中”、“三个居多”的特点。“三个集中”,即一是犯罪地点集中。市区犯罪12案,占到75%;二是危险驾驶类型集中。全是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三是涉案车辆类型集中。小型轿车13件(其中出租车1件),占到81%。“三个居多”,即一是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后果者居多。在16起案件中,发生车辆及人身损害的11件,占到68.75%;二是血液酒精含量明显超标者居多。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在97.17mg/100ml—294.39mg/100ml之间。其中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上的11人,占到68.75%;三是无证醉驾者居多。醉驾者同时伴随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车辆未按期年检、未办理交强险等其他的违章行为。
此外,数据分析表明,2011年9月间出现一个发案高峰。共发案7起,占一年来危险驾驶案件数的43.8%,且其中5起案件当事人是机关或企业职工,占职工被告人的71%,这些案件均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或车辆损失。细究这个发案高峰的成因,可能是这段时间距醉驾入刑间隔较长,人们从思想上产生了麻痹心理。
16起危险驾驶案件的思考与启示
通过对我院办结的16起危险驾驶案件进行分析,可以明确,我们应把法制宣传的重点放在农村、低学历者及中青年男性;把交通监管的重点放在事前、醉驾及市区。
一要坚持因人施教,强化法制教育的针对性。结合16起案件中被告人的“四多”现象,可将农村居民、低学历者和中青年男性作为危险驾驶罪法制教育的重点对象,将饭店、酒楼等餐饮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同时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一方面要从驾照培训、购买车辆等环节对相关法规进行重点提示,一方面要结合不同对象施以相应的法制宣传。如在农村,可采取广播或在村务公开栏张贴法制资料和相关案例的方式,使人们正确认识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主动学法、守法、传播法律,自觉养成“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形成防范和抵制醉驾行为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减少相关犯罪发生;二要突出监管重点,实现交通监管的超前性。数据表明,16案中,交警部门查获的4起案件均未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因此,交通管理部门超前防范,加强对案件多发地段、多发时间、多发人员的交通监管,能够最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控制犯罪后果的扩大化。首先,保持对酒驾、醉驾行为查处工作的常态化,努力压缩危险驾驶犯罪滋生空间。设置专门的酒驾、醉驾查处点,在重点路段、重点时间对醉驾行为实行不定期检查,特别是在晚8点后的酒驾高峰时间进行例行巡逻,确保及时发现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醉驾。其次,要明确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环节的监管责任,严格血样提取条件,及时固定犯罪证据,避免暗箱操作和人为因素的干扰,做到公开、透明,确保不枉不纵、公平公正。再次,要加大对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整顿交通秩序,消除无证醉驾的安全风险。(侯马市法院 宁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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