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8 08:25: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案情简介】郭某某为王某代付石头款,最后结算时,郭某某欠王某石头款2300元,郭某某为王某出具了欠据。后王某多次催要,郭某某均未偿还欠款。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郭某某偿还王某2300元欠款,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郭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现金18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应本着互利共赢的精神,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氛围中妥善处理双方的纠纷。而现实中,双方当事人却各自纠结于一点私利,互不相让,最后对簿公堂。本能实现皆大欢喜的事情,却因双方法律意识淡薄,且不顾及乡情、友情而累于诉讼,占用法律资源,实属不该。(安泽县法院法官 魏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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