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郝海军)11月22日,记者从中国气象局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以国务院第623号令形式发布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临汾市气象局组织各部门人员认真收视学习了该次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市人大、政府法制办、经信委等12个部门的同志也在市气象局分会场参会并参加了会后的讨论。
《条例》明确规定,对危害气象设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等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处以罚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规定,禁止实施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等5种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禁止实施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3种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禁止实施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5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禁止实施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越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等5种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条例》还对迁移气象台站等方面作了相应规范。气象设施属于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政府的责任是合理安排气象设施用地;气象部门的责任是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立保护标志;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是不得破坏气象设施、不得侵占气象设施用地,不得在气象设施周边实施钻探、取土等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的行为。
《条例》规定,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改、扩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应当事先报告气象部门并提出补救措施,没有征得气象部门书面同意、没有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条例》还规定了迁移台站的三种情形,即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和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恢复可能;同时明确了迁移台站的三个条件,即先批准后迁移、先建新站再迁旧站,以及新站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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