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检察监督职能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12-12-25 09:58:45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员红安 景文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诉法”进一步落实了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责,为检察机关强化民事诉讼监督带来了重要机遇。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市检察院分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专职委员刘淑红。
    记者:民诉法”修改的背景意义是什么?
    刘淑红:修改后的“民诉法”让更多的公民、法人了解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受案范围,进一步方便群众诉求。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记者:我们想了解一下,修改后的“民诉法”强化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哪些职能?
    刘淑红:修改后的“民诉法”从三个方面强化了检察监督工作。首先,扩大了监督范围。一方面它将检察监督由以往的“事后监督”延伸为对整个民事诉讼的监督,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修改后的“民诉法”除了将第十四条由“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外,还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另一方面,它增加规定了对调解活动的监督。例如,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采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通过调解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之前对于这部分的监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三,它增加规定了违法情形监督。即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覆盖于整个诉讼程序。其次,增加了监督方式。修改之前的“民诉法”对于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只规定了抗诉一种方式。此次“民诉法”修改增加了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灵活了监督手段,强化了同级监督。第三,强化了监督手段。本次“民诉法”修改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监督调查核实权。“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记者:民诉法”实施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刘淑红:“民诉法”实施后,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责主要进行了七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做好提请、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等工作。二是对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三是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四是对于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情形进行监督,并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调查及移交。五是对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纠纷,因环境污染、垄断经营、产品质量缺陷等侵权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纠纷,受害人有起诉意愿但因证据收集困难等客观阻碍尚未起诉的,检察院可以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六是在国有土地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公共工程招投标、发包过程中,国有企业改制或国有资产变卖、拍卖、出借、出租等过程中,或其他因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检察院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提起民事诉讼。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七是对于不符合立案、抗诉等条件的申诉案件积极开展息诉工作;对有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记者:民行检察案件来源主要渠道是什么?
    刘淑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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