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法院调解聋哑人离婚案

2013-01-01 09:29:59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赵京红)2008年1月18日,霍州市居民高某以王某限制其人身自由为由向霍州市法院提出离婚。经查明,原告高某和被告王莫均系聋哑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子女年龄尚小,该院合议庭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判予不准离婚。判决后的一段时间里,双方感情得到一定的缓和。2012年6月7日原告高某又以被告王某有了第三者为由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开庭前,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和掌握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庭审中,双方都委托了代理人参与诉讼,由于双方均系聋哑人,法庭专门聘请了残联聋哑学校教师高琪担任原、被告的手语翻译。通过手语老师耐心的交流和沟通,双方当事人被法官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打动,原告高某和被告王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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