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台《临汾市孤儿及弃婴权益保障办法》

2013-01-29 08:52:52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为切实维护孤儿及弃婴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于日前制定出台了《临汾市孤儿及弃婴权益保障办法》。

●弃婴接收必须合法

公民或机构若发现弃婴,应第一时间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救治,弃婴经治疗康复后,由公安机关移送当地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安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移送弃婴,立案公安部门应及时在市级新闻媒体刊登寻找弃婴生父母的公告,公告刊登60日后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正式办理移交手续。

公安部门应严厉打击遗弃行为,确系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办理国家收养手续,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留、抚养弃婴。

公安部门移送弃婴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提供捡拾弃婴报案证明、DNA检索比对报告、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小结和体检报告等相关资料,并负责办理户口等级和迁移手续。弃婴报案证明应包括:捡拾人基本情况、捡拾时间、地点,弃婴体貌特征、侦查经过、结果。公安部门未立案侦查或相关材料不齐全的,民政部门或福利机构有权要求其立案侦查并完善相关资料。

弃婴经治疗康复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并暂时救助安置,然后移送福利机构。

福利机构可采取机构抚养、家庭寄养、社会助养等多种形式抚养弃婴。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应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寄养协议,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寄养家庭应当具有本市户口,家庭常住人口身体健康、无精神病、传染病等病史;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家庭成员未受过刑事处罚;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固定的住房。寄养家庭作为弃婴的受托抚养人,应负责保障弃婴的人身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虐待儿童,并做好儿童的教育、医疗工作。

●孤儿收养符合条件

孤儿的认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父母双亡、父母失踪、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事实上无人收养的;户籍在我市区域内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孤儿;父母一方死亡的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的申请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按有关规定申报。

不满14周岁的孤儿、弃婴可以被领养,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权利;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儿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限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并提供经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严禁买卖儿童或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权益保障纳入财政

孤儿、弃婴的生活费、治疗费、教育费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其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由中央、省、市、县级四级财政共同负担。

卫生部门应将农村孤儿、弃婴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孤儿、弃婴医疗救治体系的能力建设,指定专门公立医疗机构对弃婴进行检查救治,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残儿童安排康复,并在住院费、治疗费、手术费上予以减免优惠。

教育部门应不受户口限制,就近安排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或家庭寄养的孤儿、弃童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弃童,本着就近上学的原则,免收学杂费、借读费;指定公办高中接收就读的孤儿、弃童(市直为第一中学,各县自行确定)并免收学杂费、住宿费;对弱智儿童,由特殊教育学校安排就读,免收学杂费、借读费;对无法进入普通高中、中专、高等学校就读的学龄孤儿、弃童,优先安排就读职业高中或技校。

住建部门要将孤儿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整合资源,逐步实施农村孤儿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孤儿、弃婴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时,同等情况下对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大中专毕业生,优先招聘录用;按照本地区城镇失业人员待遇落实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积极协助民政部门扶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就业。(记者 韩晓芳 实习生 吴海燕)

     

责任编辑: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