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通讯员 宁小红 杨文兵)被告公司在对工程验收合格后,却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近日,侯马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25000元。
2011年3月15日,原告熊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500000元。2011年11月10日工程竣工。同年11月15日,被告在验收合格后,向原告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书》。2012年1月5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书上言明: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已完成废水处理土建工程的施工,经验收已达到合格要求,合同总价款为1520000元。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1095000元后,就剩余425000元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达成付款协议,约定于2012年6月20日一次付清。后被告以原告无施工资质,双方所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为由拒付工程尾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原告虽无施工资质,致使双方所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属于规定的情形,故被告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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