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4 09:08:55 来源:临汾新闻网
时下,室内健身渐成风尚。为了方便,不少人办理了健身中心的优惠卡,可不知不觉间也失掉了话语权。
一些健身中心经常会标榜着“回馈大众,服务消费者”来举办一些优惠办卡活动来吸引消费者,各种优惠看似消费者“占了大便宜”,实则多是商家以语言漏洞来和消费者玩文字游戏,换汤不换药地欺骗消费者。
马女士在位于尧都区新东城附近的一家健身会所办理了一张健身年卡。由于工作原因,她把卡转借给了朋友,但被该健身会所以“不得随意转让”为由拒绝了。当消费者怀有质疑去询问时,他们总会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来搪塞。
对于健身卡中存在的“霸王潜规则”,记者咨询了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他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健身会员卡属于权利凭证,具有债权性质,对于买家把健身卡转让给他人使用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消费者的转让行为只要通知健身房,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健身房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健身卡不得转让或者转让须交一定高额的转让手续费的,就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采访中,在一些健身卡上商家明显标注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版本会所所有”,对此,张律师解释称: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于格式合同条款该条款无效。合同法》更是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如果遇到‘霸王条款’,可以通过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或是提出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祁欣 实习生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