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苏亚兵 田志华)“我的房子几年都没有住人,却还欠着400多元水费。”日前,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称,自己多年没有人居住的房子,不但要交清所欠的几十元水费,而且还要缴纳300多元“滞纳金”。
张先生所说的房子,是解放东路某单位的家属院,房子是张先生从别人手里买的,由于不是商品房,所以家属院并没有物业,每次缴纳水、电等费都是直接交到自来水公司或者供电公司。张先生买下房子之后,住了一段时间,2009年就搬走了,之后就一直没有人住。
“昨天我去家中,准备收拾一下,才发现没有水,当时我并没有觉得是因为欠费而停水,以为是大面积停水,后来通过向邻居打听,才知道只有自己家没有水。”随后,张先生就去了解放东路自来水公司城东营业所查询。“我去自来水公司查询后,他们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欠费400多元,当时我非常纳闷,多年没人住的房子,怎么能欠那么多钱?而工作人员则说,除了所欠水费50多元外,还要缴纳300多元的滞纳金。”张先生说,欠费也没有人通知我,自己都不知道,可工作人员说,由于没有我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所以没有通知,当时我非常气愤,缴纳所欠水费是应该的,但是300多元的滞纳金让我无法接受,滞纳金国家已经取消,为什么还要缴纳,我便询问工作人员,他们也没给我答复。无奈,我要求他们给我打出了“水费明细单”便离开了。
随后,张先生拿出了自来水公司打出的“水费明细单”,上面显示,2009年3月至9月水费,最低一个月水费2.1元,最高的4月份水费是18.9元,明细单最后一行是2013年2月水费为12.6元。“先不说我用没用水,我可以把水费补交齐,可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表明,必须缴纳滞纳金。”张先生说,回来后我便在网上查到,2009年3月28日的一篇《山西省修改城市供水条例取消水费滞纳金》的新闻报道,上面明确写到,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对《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修改,2009年3月27日,山西省正式发布实施修改后城市供水条例,欠缴水费不再征收滞纳金。’可为什么我们的自来水公司还要收取滞纳金?”
就张先生所反映的问题,记者来到自来水公司城东营业所,我们收取的并不是滞纳金,而是违约金,按《供用水合同书》上的规定,每个月19号之前缴纳水费的用户就不存在违约金,而逾期缴费者,由电脑自动生成,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由于收取水费方式是,先用水后缴费,收取违约金是为了督促用户按时缴纳水费。”该所大厅负责人说,张先生家一直没人住,2013年2月的时候,自来水公司的抄表员在抄表时,发现张先生家水表被冻坏,正在漏水,当时他们也无法通知张先生,所以就采取了停水措施,明细单上2013年2月产生的12.6元水费,就是由于水表破裂,漏水而造成的。
随后,记者又来到临汾市自来水公司。在该公司记者看到了《供用水合同书》,其中用水结算中,第二条现金结算办法写到,乙方(用户)每月5日至19日内应主动到甲方(自来水公司)所设的收费大厅办理缴费手续,逾期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拖欠一月以上甲方(自来水公司)有权停止供水。同时自来水公司副经理乔和临表示,《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国家取消水费滞纳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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