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最低消费”了吗

2015-03-01 21:13:24 来源:临汾新闻网

开开心心去聚会,没想到消费还有“门槛”。近日,本报接到多位市民打来的热线电话,反映春节期间聚会增多,一些商家竟设置“最低消费”,如此“霸王条款”实在搅人兴致。

聚会遭遇“霸王条款”

一到过年,亲朋好友齐相聚。正月初四下午,在外地工作的杨女士想请三位朋友聊聊天,便将约会地点定在了市区解放路某西餐厅。

入座后,杨女士和朋友点了一杯奶茶和一壶花茶,消费金额在80元左右。此时,服务员却不报单,而是提醒她们:大厅人均最低消费50元,你们必须点够200元。”由于刚吃过午饭,杨女士和朋友暂时没胃口,表示一会儿再点。服务员则再次提醒她们,一个餐时为3小时,超时要收取最低消费,让她们把握好用餐时限。

服务员多次强调“最低消费”和“时限”,让杨女士和朋友心生不爽。

她们本想转头走人,但是其他几家西餐店,不是客满,就是同样设有最低消费和时限,她们只得忍气吞声。

“为了凑够最低消费,硬点了好几样主食,原本定好的晚餐只能取消。”杨女士怒火难消,我们作为消费者,却没有消费自由,真是花钱买不痛快。”正月初一,市民杜先生和高中同学聚会也被“最低消费”撞了一下腰。

“聚餐过后,我们去了财神楼南街、体育南街的几家KTV,由于当天等位的人特别多,有的KTV要求充值1000元,办理白金卡才可以进包厢。有的KTV直接让顾客去超市选够二三百元的饮品或食品,而且包间费另算。”杜先生感到极为反感,硬塞给顾客不需要的东西,还让顾客埋单,这摆明是强制消费。”

“最低消费”限住了谁?

过年期间,节目”增多,被“最低消费”框住的人可不少。正月初九,针对市民反映的问题,记者拨打了市区多家西餐厅和KTV的预订电话,询问是否还存在“最低消费”和“时限”。

杨女士就餐的解放路某西餐厅,最低消费已从人均50元调整为人均30元,由于这段时间客流量较大,用餐时限仍为3小时;位于向阳路的某咖啡厅包间最低消费为200元,同样设有3小时时限;五一路一家西餐厅,带麻将桌的大包最低消费是368元,四人小包是168元,没有就餐时限,但该西餐厅正常营业时,也设有同样的最低消费。

大多市民已经开启上班模式,晚上没有过多的时间“疯玩”,KTV的包间相对不“紧张”。因此,市区大多KTV已不设最低消费,也不强制顾客办理会员卡或充值卡。

“最低消费”在春节期间“霸道横行”,对消费者而言着实有些“碍手碍脚”,为了达到相应的消费金额,心不甘情不愿地买下不需要的物品。这段时间,饭店、娱乐场所都比较火爆,开门的商家都想借机发一笔。但是,这样的方式方法,顾客真的能接受吗?”市民王先生透过现象看本质,有些顾客在春节期间被迫选择了这种消费,对商家的印象自然大打折扣,商家也失去了良好的信誉和口碑。表面看,强制消费限制了顾客的选择。实质上,商家这招并不高明,反而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向“不平等条约”说“NO”

多数市民认为商家设置“最低消费”不厚道,这样的规定算是“霸王条款”吗?“‘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强制性消费。”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江栩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在何处消费以及消费额度。商家设置“最低消费”,客观上强制消费者接受不需要的商品,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价格,违背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商家设定的‘最低消费’,使消费者的消费金额高于实际需求,引发额外消费、过度消费,这是一种不文明的消费方式。”江栩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霸王条款”时,不能一味容忍和妥协,可以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如果遭遇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成华 李静)

     

责任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