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馆吃饭摔倒餐馆是否应该担责?
手机尾号5894的读者向本报手机报反映:在餐馆吃饭摔倒餐馆是否应该担责?
接到线索后,记者咨询了解到,顾客进入饭店就餐,在其取得有偿服务时,有权要求饭店提供的设施、用品符合安全要求,只要顾客无损伤的自身故意,无他人侵害以及本人突发疾病等情况发生,就应当确定为饭店提供的服务设施用品未完全达到安全要求。因此,顾客身体受到损害,餐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餐厅应赔偿刘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今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等。同时,因刘某受伤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也应自行负担一部分医疗费。 记者 李媛
休过产假不让休年假是否合法?
手机尾号5698的读者向本报手机报反映:休过产假不让休年假的做法是有悖法律规定?
接到线索后,记者咨询了解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由此来看,产假与带薪年休假是两种不同的休假,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它们是不能互相抵消的。这就是说,虽然您去年已经休了产假,但上班后仍有继续享受带薪休年假的权利。 记者 杨文婷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手机尾号6935的读者向本报手机报反映:我想了解一下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接到线索后,记者咨询了解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 杨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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