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环保锅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县某煤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2015)并仲裁字第5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主文:一、被申请人山西古县晋辽柳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北京盛兴环保锅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4154.12元。支付申请人北京盛兴环保锅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700.32元。二、驳回申请人北京盛兴环保锅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13957元,由申请人承担5610元,被申请人承担8347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某环保锅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县某煤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向该煤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其拒不履行。执行人员对煤业公司进行“四查”,却始终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市中院执行局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向古县某煤业公司老总曹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高消费。4月27日,该煤业公司主动履行义务,该案顺利执结,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精神,坚决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庭、局领导果断决定,对该煤业公司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采取措施,将该煤业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同时向该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曹某在得知其被限制高消费后,立即与执行人员联系,表示公司愿意一次性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目前,本案执行案款已全额转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执行费已缴至该院诉讼费账户。本案执行完毕,该局依法将该煤业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了对曹某的限制消费令。
(景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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