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案例简介:近日,消费者李女士在某电视购物节目中,选购了一条价值298元的裙子。收货后试穿,李女士发现裙子的样式并不适合自己,便在收货后第三天向该电视购物节目的客服提出退货要求。
数天后,该电视购物节目的物流人员上门验收货物并为李女士办理了退货手续。但在随后的一个月时间中,对方迟迟不退款,李女士虽多次致电该电视购物节目客服中心,但商家依旧拖延。随即李女士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案例评析:本案中,李女士的购买途径是电视购物,属于非现场购物,应当适用《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外,根据《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关于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需要承担的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有两项内容:一是支付退货运费,二是保证商品完好。关于商品完好的判断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
在本案中,李女士对裙子的试 穿明显符合“商品完好”定义,对此,作为经营者的电视购物节目也没有异议。关于运费的承担,无论是经营者给消费者发货的首次运费,还是消费者的退货运费(二次运费),多数经营者均要求消费者承担,这也是法条中明文规定的。
不过,如果双方约定由经营者承担运费的,经营者应履行其承诺。
该电视购物节目在确认商品可以退货后,应立即为消费者办理退款,不能无故拖延。最终,经过消协的多次调解,该电视购物节目客服为李女士退回全部货款。
消费提醒:消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了下列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应格外注意。
消费者定做的,该类商品应消费者特别要求制作,一旦消费者选择退货,经营者很难再次销售,因此,该类商品不宜适用无理由退货。
鲜活易腐的商品,如生鲜食品等,该类商品因时间因素对商品价值的影响很大,一旦消费者选择退货,经营者收到退回商品之时可能已经腐烂变质或商品价值大为减损,因此,该类商品不宜适用无理由退货。
此外,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已经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报纸、期刊类商品等均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因此,消费者一定要尤为注意。
记者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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