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问题”啤酒引不适 商家理应赔损失

2017-07-04 20:23:48 来源:临汾新闻网

    案例简介:近日,消费者王先生和朋友在一家饭店就餐时,点了几瓶某品牌啤酒。当王先生喝到第四瓶时,感觉腹部有些不适,之后连续去了好几次卫生间,不适感仍然存在。

    经过一番查看,王先生发现啤酒已经过期,遂要求商家对自己的“不良反应”给予相应补偿。

    面对王先生的要求,该商家负责人表示,可以给其更换正常日期的啤酒,其他条件则不能答应。

    随即,王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帮助调解。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食品安全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饭店由于没有定期检查库存啤酒的质量,导致消费者腹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王先生在饭店接受饭店提供的食品和餐饮服务时,因饭店提供了变质啤酒,从而损害了王先生的人身安全。同时,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王先生在消费时人身受到损害,理应获得赔偿。

    最终,经过消协部门的一番调解,双方自愿、平等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免除王先生就餐费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消费提醒:通过本案,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到餐饮场所消费,应选择一些规模大、信誉好的商家,消费后索要消费凭证,以便日后出现纠纷维权需要。而经营者在从事市场经营的过程中,不应当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而更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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