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一筹莫展律师指点迷津?
市民李成功(化名)最近很苦闷,自己拼尽全力为公司争取荣誉受了伤,公司却不闻不问太“绝情”。无奈,李成功致电本报热线询问,他代表公司参加比赛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话说李成功是公司篮球队的主力,参加比赛前,公司相关主管还口头表示,李成功可利用上班时间抽空训练,代表公司外出比赛期间按考勤发放工资。有了物质奖励做保障,李成功在赛场上如拼命三郎一般,多次成为公司球队的“得分王”。岂料,就在决赛时,李成功的一个篮下争球动作,导致小腿骨折,因此遗憾离场。受伤后,李成功支付各种检查医疗费用近两千元,本以为单位会报销,怎料到公司的部门主管仅仅是给予了精神慰问,检查费用不予报销。
就李成功的遭遇,7月25日,记者前往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华艳对此事进行了剖析。
戴华艳表示,李成功在上述情况下受伤,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成功是在工作期间,代表公司参加篮球比赛而受伤。李成功代表公司外出参赛,虽然不是在业务上为公司提高收益,但实质上也是给公司提高名誉,增强公司员工之间的团结和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并促进公司的绩效,对于公司而言是一种潜在的收益,与公司的业务活动是存在隐性、本质上的联系。因此,李成功代表公司参加比赛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且司法审判实践中,也通常将这一情况认定为工伤。
因此,李成功在单位的组织下参加篮球比赛受伤,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李成功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祁欣
责任编辑:席沛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