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案例简介:消费者赵先生于今年3月12日在某宾馆入住,其以前在该宾馆办理过充值卡(充500元送100元),现有余额186元。
3月14日退房时需付房费276元。该宾馆要求消费者必须再充值500元才可以使用卡中的余额。但是在办理充值卡时,经营方并未提到此项规定。消费者赵先生认为不合理,随即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案。因经营者在提供相关服务初期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服务内容和注意事项,在服务中向消费者提出了不公平和不合理要求而引发。
作为消费者,共享有多种权利,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这些权利在《消法》中得到了确认。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以及经营者在做出对消费者不利的决定时,未明确告知,反而以“隐藏”的格式条款来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等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终,经过消费者协会的一番调解,该宾馆负责人向消费者赵先生赔礼道歉,并同意其使用充值卡内余额,不足部分可现金支付,双方达成了和解。
消费提醒:实际上,这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有的是经营者知法犯法,故意为之;有的则是经营者不懂法,未认识到自己经营的不规范之处,但经过批评教育后能积极改正。因此,应当对一些经营者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效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记者 成华
责任编辑:席沛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