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近日,消费者赵女士75岁的母亲在观看某养生节目时,花费12000元订购了一款治疗风湿病的某药膏。谁知,赵女士的母亲在使用5盒药膏后,不但风湿病没有治愈,反而病情愈加严重。赵女士认为该药膏不适合其母的症状。随即向经销商提出退货的要求。而对方却以“业务员不在,暂时无法办理”等为理由一直推脱。无奈之下,赵女士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案例评析:根据《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该法条所规定,赵女士所购药膏在性质上属于能够七日内退货的商品,故本案中赵女士要求退货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包装完好的成品“药膏”不能例外。
最后,经过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商家最终同意为赵女士退货并全额返还了12000元的货款,赵女士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消费提醒:通过本案例,广大消费者需要注意,通过电视购物消费的时候,应当多留意商家发布的买卖信息,掌握有关消费以及所购商品的各种信息。同时,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法律渠道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