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今年3月,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发短信告知消费者张女士,其邮寄的包裹放在小区门房,之后便离开。随后张女士到门房领取包裹,打开一看,包裹中空无一物,价值348元的物品不翼而飞。随即,张女士立刻打电话向快递公司询问,被告知等待公司核实具体情况后答复。
然而十几天后,张女士一直未收到该快递公司的回复。无奈之下,张女士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义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网络购物作为当下购物的普遍方式,按照市场交易习惯,也应当是与普通快件一样,由签收人当面签收,或者委托门卫以及其他有签收快件权利的人签收。本案中,快递员将包裹放在门卫处就离开,没有给消费者当面交付,该行为是不合法的。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对于网络购物的快件,一般是没有保价的,所以丢失后,应当按照其他法律规定来赔偿。
最终,经过调解,该快递公司当场赔付张女士348元,并表示了歉意。
在此,有关部门呼吁,快递企业应不断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要切实行使自己的验货权,在快递员在场的情况下当场验货,留存证据,防止发生纠纷时不能举证。
记者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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