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今年5月初,消费者李女士网购了一台小家电(电动吹风机)价值120元。5月12日,某快递公司的投递员通知李女士收货。由于李女士当天工作繁忙,无暇接收快递,该投递员便将快件送到了李女士所在单位的门卫处。但是门卫拒绝在送货单上签字,该投递员仍然坚持将小家电放在门房。等李女士忙完领取时,发现小家电已丢失。气愤之下,李女士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予以求助。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快递业也随之繁荣起来,由此而产生的消费纠纷也逐渐增多。本案则是关于快递纠纷的案子。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义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网络购物作为当下购物的普遍方式,按照市场交易习惯,也应当是与普通快件一样,由签收人当面签收,或者委托门卫以及其他有签收快件权利的人签收快件。本案中,门卫已经告知快递员不负责签收快件,快递员仍然将快件放在门房置之不理,该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对于网购的快件,一般是没有保价的,所以丢失后,应当按照其他法律的规定来赔偿。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快件交付签收人之前,标的物的风险仍然由出卖人承担,所以,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出卖人要求赔偿,若是快递公司的责任,出卖人可向其追偿。
最后,经过一番调解,该快递公司对李女士表示了歉意,同时,赔偿了李女士100元。李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在此,有关部门通过本案例,提醒广大快递公司应自觉加强自身管理,不能为了利益而降低了服务质量。快递员在送包裹时,首先要保障快件安全,检查快件是否损坏。其次,确保能稳妥地将快件送到收件人手中或委托地点,验收时应核实收件人的地址和姓名。最后,保证快件单的回收,切不要因小失大。
记者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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