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王女士:交了高额“婚介费” 谁知“承诺”兑现难

2017-12-12 21:21:48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今年2月,消费者王女士通过某婚恋交友网站成功注册会员。随后,该网站工作人员致电王女士,并邀请其前往线下直营店门店现场咨询。随即,王女士前往该婚恋交友网站线下的婚姻介绍所。该婚介所“红娘”向王女士极力推销价值颇高的婚姻介绍服务,并承诺严格按照王女士的择偶要求提供约会对象、一对一”相亲指导、增值延期服务等各项“私人化”、特殊化”服务。在对方不断的推销下,王女士当天即付款6.76万元,购买了该婚介所提供的相亲服务,并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然而,在随后的两个月里,该婚介所并没有按照承诺和王女士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王女士便向婚介所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的想法,但对方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了该要求。无奈之下,王女士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合理解决。

    本案中,该婚介所一方面向王女士口头承诺提供诸多VIP服务,促使消费者签订了高额的婚介服务合同,却不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另一方面,又以格式条款严苛地限制了她的合同解除权,明显有失公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该婚介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诚信经营,立即修改相关条款,并把一些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格式条款以醒目的方式表示,并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通过多方调解,该婚介所退还了王女士部分费用,同时,还表示尽快与公司总部反映,修改相关条款。

    在此,有关部门提醒,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

版权声明:凡临汾日报、临汾日报晚报版、临汾新闻网刊载及发布的各类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自媒不得转载发布。若有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