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今年4月份,消费者马先生计划对住房进行内部装修,经过对几家装修公司的了解,最终选择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缴纳了5000元定金。合同中,双方约定定金保留3天。之后,因马先生临时有事急需用钱,无法再进行装修,于是其在约定的3天时间内与装修公司联系,要求装修公司按照合同中的约定退回定金,装修公司却以已经筹备了材料、进行了设计为理由,拒绝退还。随即,马先生向有关部门投诉,寻求解决办法。
根据《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的失效。”本案中,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的保留时间,且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了取消合同,即表明合同至始没有成立;装修公司却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定金是装修的定金,消费者取消了合同就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经营者认为定金不应返还给消费者。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约定的3天可以取消合同,即可以看做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合同生效前,消费者通过取消合同使合同没有发生效力。
最终,经过多次调解,该装修公司同意退还给消费者支付的定金5000元。
在此,有关部门提醒消费者,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由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对合同发生了争议,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看,消费者是可以取消合同拿回定金的,装修公司却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定金是一种不讲诚信的表现,是错误的,理应为消费者原额退还所付定金。
记者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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