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你好。2012年我与临汾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我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购房意向金3000元,取得该公司所开发的小区商铺优先认购权,该公司在小区正式认购时,优先通知我前来选择认购,认购商铺面积为200平米,均价每平米8000元,并有1000元左右的浮动。
如我在约定期限内认购,该3000元自行转为认购金的一部分,如未前来认购的话,则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已付3000元予以退还,后我们双方签订协议并支付钱款。后该房地产公司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但在销售该商铺时却未通知我前来认购,我得知此事后前去讨要说法,并要求对方履约,但被告知房子已经卖完,只能退还意向金,但该商铺市场价格已经翻了一番,仅退意向金将严重损害我的权益,请问,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我可否要求赔偿? 尧都区 秦某
读者朋友:你好。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往往要求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认购单或意向书等文书,这类文书在理论上称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又称预备合同,是当事人为了将来订立确定性本约而预先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本案中,你们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应当依法有效。应当看到,该房地产公司有按约履行消费者前来认购房产的通知义务,由于市场价格的大幅上涨,该房地产公司不履行该项通知义务,造成了双方无法进一步谈判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签订的意向书,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而且由于该公司的违约,造成消费者丧失了优先认购商铺的权利和机会,双方亦无法按意向书约定继续履行,因此,该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你作为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赔偿。而且,本案中消费者为守约方、房地产公司为违约方,该公司只向你返还意向款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在追究其违约赔偿时,应当综合考虑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态势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该房地产公司给予你适当和必要的经济赔偿。山西尧之天 律师事务所 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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