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成华)山西新弘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临汾市尧都区国婧副食店不正当竞争、乡宁县王高泽销售假冒汾酒……3月11日,市工商局公布了2013年度十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再次呼吁广大经营户,自觉守法,诚信经营。
这十大消费侵权案例分别是:
一、临汾茂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当事人在其开发的“城市花园”项目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将本应自身承担的测绘费转嫁给业主承担,截止我执法人员调查时,共向业主收取测绘费57208元。当事人行为违反《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7208元;3、罚款90792元。
二、襄汾县新城名爵音乐厅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我执法人员根据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涉嫌假冒AK-47酒9瓶,标价为158元。
后经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打假人员认定为假冒商品,并出具了鉴定报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品AK-47酒9瓶;3、罚款10000元。
三、山西新弘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给其客户发放的房地产宣传彩页广告上,将实际设计单位太原市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标注为加拿大NADAK。当事人共花费广告费用11734元,对其建筑设计作虚假宣传,以此来提高客户的购买欲,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并发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2、罚款50000元。
四、临汾市尧都区国婧副食店不正当竞争案
根据乐百氏(广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投诉,工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的“体质”饮料与知名商品“脉动”的包装、装潢相近似,容易使消费者和知名商品“脉动”相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34元;2、罚款4266元。
五、尧都区金某烟酒茶行销售侵权商品案
工商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该店经销的6箱十五年老白汾酒涉嫌假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品6箱;3、罚款10000元。
六、曲沃县工商局调解假冒防风种子案
2013年7月22日,曲沃县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6户农民集体投诉,称他们购买的防风种子系假冒产品,造成直接损失30余万元,受害土地达23亩之多。12315工作人员先后深入田间地头,提取防风苗木样品,并与县医药公司有关专家联系鉴别,先后五次联系商家与农民进行调解,最终达成由商家每亩赔偿55元,共计12000元,农民朋友十分满意,并向12315中心送来锦旗一面。
七、安泽县万里农机经销中心销售不合格三轮汽车案
2013年4月,当事人安泽县万里农机经销中心销售给消费者王玉梁一辆时风牌三轮汽车,当事人出具的该三轮汽车合格证与发动机型号不符,导致消费者王玉梁购车后无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致使该辆车不能上路行驶。截止我执法人员检查时,尚未获利。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五十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5000元。
八、乡宁县王高泽销售假冒汾酒案
2013年2月20日,乡宁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立即联系县公安局经侦部门,联合对王高泽储存汾酒窝点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假冒的汾酒系列57件零8瓶,执法人员予以暂扣,后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公司打假办鉴定,该系列汾酒属假冒。
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57件零8瓶;2、没收非法所得2000元;3、罚款32472元。
九、临汾市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保险合同争议案
2007年,罗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2013年1月11日,罗某因患病住院,主要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其他诊断为:前交通动脉动脉瘤、右侧颈内动脉眼动脉段动脉瘤。出院后,罗某找到该保险公司支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观察罗某的身体状况认为达不到重大疾病的赔偿标准,拒绝了罗某的赔偿申请。2013年10月8日,此事经《临汾网情》报道和市政府秘书长批示,交由临汾市工商局处理。工商执法人员根据双方的申请,依法开展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罗某申请保险公司赔偿8000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对拒绝其申请理赔的行为道歉。保险公司同意罗某的请求,同时申请罗某停止继续在网络上发帖,不再就合同争议一事提出投诉和诉讼,解除保险合同。最终双方就上述内容达成了一致协议。
十、浮山县工商局调解卫某消费纠纷案
2013年3月,浮山县某美容院开展了“存多少返多少”活动,该美容院称,客户到其美容院存款后,可以免费使用等价美容产品。消费者卫某当时存入了3000元。2013年9月25日店方告诉她:现在不返款了。当事人投诉到浮山县工商局12315中心,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店方退回消费者3000元。
责任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