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网评:救护车交通事故如何定责需慎重

2019-07-30 08:51:24 来源:临汾新闻网

  苏州一辆救护车刚接上一位脚部受伤者,随后闯红灯转弯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致使60多岁的车主身亡。救护车司机称,120属于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而死者家属指出救护车没有缓行,也没有拉警报,且伤者伤情不重,不算紧急任务。目前,事故正在处理中。

  救护车在运送病人的途中闯红灯,本意是为救死扶伤。因为,对于那些危重病人而言,抢先一秒有可能就赢得一线生机,所以必须确保生命通道的通畅。然而这一拯救生命的善举,却伤害了另一条无辜的生命,无论如何都是个悲剧。

  救护车可以闯红灯,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第一项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根据这条法律,救护车闯红灯免责,并非无条件的,而是有着三个前提,那就是紧急任务、确保安全、使用警报器。而按照死者家属认为,当时该辆救护车上运载的是一名腿部受伤的市民,医生也进行了包扎处理,就是小碰撞引起的,判断不会危及伤者的生命,应该算不得是紧急任务;其次,在非机动车道上拐弯,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了类似‘追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最后,救护车没有拉警报。

  笔者认为,120救护车救人性命,情况紧急,确实应该给予特殊优待,但这是建立在安全行驶的前提之下。当然,在此次事故中,悲剧已经发生,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既关乎到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也关乎到社会公众对特殊车辆优先通行权的监督和关注。因而,相关部门需敢于担当,保持客观中立,不因特殊车辆的“特殊”而放纵,也不因悲剧已经发生而“迁就”。进而,不偏不倚、实事求是、依法科学划定事故责任,维护涉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形成警示和教育效应。

  生命只有一次,无论是救护车里的,还是救护车外的,都值得用最大的努力去保护和珍惜。(李媛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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