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对象有哪些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并按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济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普查人员开展工作有什么权力和义务?
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员在入户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普查员要在基层普查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做如下准备工作:首先,事先告知普查对象有关普查事项,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基础资料和数据的准备工作。其次,要做好包括证件、宣传品、笔等必备物品的准备。所需的“普查员证”、“致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等将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发。再次,要做好充分的业务技术准备,熟悉普查方案,掌握填报普查表的各项要求。
如何保证普查获取的资料不被泄露?
答: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秦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