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目标责任书》明确规定,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由国家赋予的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矿山企业对辖区范围内的非法采矿行为有举报、制止、取缔的权力和义务。《目标责任书》要求,矿山企业行政负责人为企业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第一责任人,应成立打击非法采矿的组织领导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进行研究;企业应成立专职巡查队伍,负责本矿区范围矿产资源的安全,发现私采盗挖行为应予及时制止。加强与当地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联系,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提供便利条件,共同做好维护矿山安全的工作;在确保矿界这根红线不突破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充分开发、利用好有限的矿产资源。不得拉关系、走人情,将自有资源交付他人开采;要树立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对在本矿界私采盗挖行为难以制止的,要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发现乡镇、职能部门人员参与、支持私采盗挖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加强教育培训,教育、监督本矿工作人员不参与非法采矿,不纵容、包庇非法开采行为。矿山企业不配合工作或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区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这一有力举措将力保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受侵犯,彻底取缔非法违法开采,真正实现矿业有序开采、开发秩序长治久安的目标。(通讯员 韩长兴 杜建宁 韩秀琴)
来源:临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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