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热的冷思考

2011-09-07 08:56: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投资市场火热势头的影响,人们对专家理财逐渐认同,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等理念正在颠覆着人们的传统理财观念,触发了人们最大化地“用钱生钱”的迫切需求。而正是看到了民间借贷这个巨大的市场,各类中介机构纷纷投身这一行当,希望在委托理财、民间借贷中分得一杯羹。记者最近对这些活跃在我市大街小巷的投资咨询行业进行了探访。

“送您一把钥匙,让您开启财富之门。”
“专业理财,年收益率20%以上。”
“方便快捷,您只需提供证件、签订合同,其余的全程由公司为您办理。”
……
似乎是一夜之间,我市的大街小巷突然涌现出多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这些公司以诱人的回报承诺、快捷的投资方式颠覆着人们传统的理财观念。在人们还没有明白这类公司到底是做什么业务的时候,一些先知先觉的人已经赚得了一桶又一桶金。越来越多的人们在跃跃欲试的同时,内心充满忐忑不安:这类中介机构到底是怎样的运作模式?把闲钱投向这里,收益回报和风险究竟孰轻孰重?

为投资者和求资者建起对接桥梁
给张女士创造了利润的,正是秦蜀路一家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从事的民间借贷业务。
记者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在我市注册的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目前已达117家。
那么,这些公司是如何运作的呢?
调查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类企业或经营户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时,主要的经营方式有五种:第一种是直接撮合型。由中介机构介绍借贷双方会面,共同商量借贷事宜,促使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进行公证,中介机构收取借款人的服务费。第二种是提供见证型。由于借贷双方并不相识,中介机构促使双方成交并作为借款合同的见证人签章。一旦发生纠纷,见证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种是提供担保型。中介机构直接以本公司名义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放款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保证责任。第四种是受托放款型。放款人将资金直接交给中介机构,委托他们寻找合适的借款人。中介机构找到合适的借款人即通知其前往订立合同。如果放款人想提前收回借款,中介机构会先行支付借款本息,放款人将债权转让给中介机构。第五种是收款放贷型。中介机构与放款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利息从放款人处收取款项后,选择并确定借款人,从中获取利息差额。
对于这类中介机构,中国建设银行临汾分行解放路支行行长张国慧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如今,个体、私营企业已经成为经济领域的重要角色,但它们向正式金融机构融资的成本不足,比如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财产、金融机构贷款额度限制不能足额提供贷款等因素,使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成为民间借贷的借方主体,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从事借款的中介机构。另外,部分私营企业的自有资金因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转而进入期限短、见效快、高回收的民间借贷市场。这种民间借贷现象在一定时期承担着国家银行借贷之外的辅助融资功能,对刚性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式形成有效的补充,一定程度上优化了金融资源配置,其自发性和互助性在一定时期对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贡献显而易见的。对于国有银行来说,目前这类企业是我们的客户,而不是对手。”

中介机构良莠不齐 高息背后风险重重
对此,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科副科长亢素凤表示,只要是超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都属于超范围经营。
那么,我市各类投资咨询服务公司还存在哪些问题呢,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了诸多不规范。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依法经营意识差。从事的融资担保或中介业务,都要求从业人员不仅具有良好的道德水准,还要具备从事金融业服务的专业技能,如经济、金融、财会、信息采集分析能力、法律知识等,但我市很多投资咨询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手续不规范,甚至想方设法规避本公司的风险,增加借贷双方纠纷发生几率。有的在业务过程中,超范围经营,在没有取得从事借贷中介经营资格的情形下,受中介服务高利润的诱惑,非法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
中介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由于目前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行业准入和行业管理等都比较混乱,使一些中介机构在缺乏制度制约的情况下,忽略自身的管理,有的公司对所借款企业不作严格细致的贷前调查,提高了经营风险,为放贷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性质不作审查,或不按约定对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
不规范的收费机制及不合法的合同违约制裁机制,使借款人不堪重负,导致债务人故意违约以求得法律保护,增加了纠纷的发生率。这类由中介机构事先拟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高利率、高违约金、高罚息使债务人选择违约以得到法律的平衡保护。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放贷者及中介公司利用借款人急于获得资金的心理,迫使借款人接受明知违法的“不平等条款”。借款人在运用借贷所得资金经营时,其运营成本显著提高,如果其不能获得预期利润或获得不足以偿还高额借款本息时,借款人往往选择故意违约逃避高额借款利息负担。当借款人违约并主张合同相关条款无效时,放贷者的预期获利将无法兑现。
市场监管缺位,使民间借贷中介市场鱼龙混杂,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记者了解到,目前,对投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要由工商局管理,其营业范围由工商局确定,但对于这类公司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要求没有规定,并且在其从业期间,缺乏有效的动态检查和跟踪措施,对其处于一种放任的任其发展的状态。金融监管机构更没有任何管理权限和措施。一旦发生纠纷后,调查和调解难度都很大。

规范已成当务之急 专家建议谨慎投资
张国慧表示,过去服务中小企业是国有银行的一个空白点,但近年来,政府和金融部门都在极力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现在各国有银行都正在筹备中小企业服务部门,我市建设银行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也已于上月成立,这将冲击现有的投资服务中介机构,希望市民和企业谨慎投资。
亢素凤也表示,希望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机构时,能认真查看营业执照,审查企业资质,选择正规的企业进行投资。
记者还采访了我市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敏,对于规范和发展中介机构从事借贷中介业务,他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要规范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要对从事此类业务的企业名称应当规范,强化其咨询或中介性质,便于社会公众识别其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对于从业人员应设定一定条件,比如应该具有金融专业知识或有在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
其次,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对无证经营的业户予以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在法律、政策准许的范围内规范经营。对中介机构的经营业务实行监测制度,银监局等机构可通过备案登记管理的手段,对中介机构实行监控,与税收管理机构共同监管,将民间借贷资金纳入有序管理的轨道。
其三,是司法机关应表明态度,对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不仅不能保护,更需采用各种手段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予以打击,以净化民间资本投资市场,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达到规范治理的长远发展目标。(记者 卫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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