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8 08:10: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李晓琳)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严抓严管的决心,标志着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为我市煤矿工作的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重要保障。
2月19日蒲县宏源集团北峪煤业有限公司冒顶事故和5月12日山煤集团洪洞恒兴煤业撒煤漏斗溃泄事故之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出台有针对性的,能解决好生产和安全、建设和安全、建设和生产之间矛盾问题的有效办法。因此,我市依据国家、省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借鉴兄弟地市好的经验做法和我市实际情况,从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入手,着眼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反复研究、认真制定了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这个《规定》的亮点在于体现了四个突出,即一是突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真正把安全责任传递到企业,把安全措施落实到企业。二是突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规范煤矿生产经营秩序,实现煤矿安全有序生产建设。三是突出变事后问责为超前防范,加大隐患查处力度,对重大隐患比照事故处理,防范在先,查处在先。四是突出监管队伍建设,创新监管体制,组建高素质监管队伍,确保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管。
《规定》从六个方面强化了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第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内容主要是:尽快完善煤矿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建立以矿长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矿长必须履行的职责以及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即建立安全保证金制度、煤矿安全联保互检制度、煤矿矿长黑名单制度、煤矿退出机制;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图纸交换制度、安全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和企业主体责任倒查机制等;第二,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煤矿安全联合协调机制,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合力。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责任;采煤县(市、区)必须按省规定配备安全专职助理,县(市、区)煤炭局长必须懂专业、业务强。要求市、县煤炭主管部门要建立煤矿特派员制度、煤矿专家会诊制度和安全生产事前问责、过错追究制度。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本年度安全监管能力、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及应急救援和演练等支出;第三,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市、县两级政府建立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严格界定和处罚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特将“不在批准采掘区域内组织生产;利用措施井组织生产;不按施工顺序进行建设的行为”提升为非法生产行为。
在处罚方面,一律按严格处罚;第四,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明确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经常深入井下一线查隐患、堵漏洞,现场解决生产建设存在的问题。规定了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领导下矿检查次数;第五,建立安全生产超前防范预警机制。明确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三违”行为比照事故严肃处理。实现事前追究责任。规定煤矿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发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停工、撤人命令,先撤人、后处置;第六,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制度。建立隐患倒查机制,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对于同一县域内一年发生两次较大事故的,比照省政府对市政府按重大事故处理的规定,进行加重一级处理,对重点产煤县(市、区)连续两年实现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连续三年无事故的县(市、区)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煤炭局长予以重奖、重用或提拔。
【责任编辑: 高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