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公安局禁毒二中队张坚:忠诚奉献铸警魂

2018-07-02 15:19:03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 他是一名部队转业干部,10余年的军旅生涯赋予了他立言立行、果断利落的作风养成,2004年来到公安战线后,这种作风得到进一步发扬。十几年来,他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踏实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禁毒战线上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得到各级领导和组织的一致好评。2005年至2016年6次荣获“优秀党员”、6次荣获“侦破能手”“优秀民警”等称号,2008年分别荣获临汾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一等功、三等功,2011年2月评为尧都区政法系统三项重点工作先进个人,临汾市公安局评为“阳光警察”,2013年、2014年因工作突出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015年荣获本局优秀科所队长、尧都区政法工作先进个人。2016年荣获先进基层单位。

  他就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禁毒二中队队长张坚。

  努力学习 强化业务素质

  新的形势下,面对公安禁毒工作日益繁重而复杂的形势,张坚把不间断的学习提高作为提高工作能力和思想水平的政治责任精神追求,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学习过程中,紧密结合禁毒战线的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业务知识技能和中央、省、市各级政策方针,认真熟悉业务,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努力实现三个结合,即理论学习和禁毒实践相结合,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相结合,能力素质提高与“三观”改造相结合,从而能够不断发现自身在思想上、作风上和组织纪律上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站在更高的层次上重新审视自我,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追求自我完善,从而进一步端正了执法思想,更新了执法观念,牢固树立了严格、公正、文明的现代执法理念,进一步提高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思想根基进一步夯实,业务技能进一步强化,切实把“立警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落到了实处。

  严格执法 提升办案质量

  作为公安干警,讲政治就要坚持有案必办,办案必铁的理念,多办一些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就是对公安禁毒多做了一份贡献,就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一个实际行动阐释。打铁先要自身硬,通过艰苦的磨炼与长期的办案实践,使他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办过很多大案、要案,所经办的案件都能正常起诉。查办禁毒犯罪案件,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但他能够创新方法,畏难而上,想方设法做好案件侦破工作。他平时注意收集获取线索,在“三大战役”和“利剑斩毒”专项行动中,精心组织,深挖扩线、追本溯源,善于通过联侦联判、信息作战等措施摸排调查,核实情况,证实线索的真实性。

  2017年3月份,张坚办理了经营几个月的舒某某贩卖毒品案,这是该局成立以来缴获最大的毒品案。办案过程中,办案环境恶劣、办案难度大、案情涉及面广、涉案人员思想波动大、案件突发性大,所面临的处境艰难,不可预见的因素比较多。就是在这样恶劣的条件下,张坚还是能够克服不利因素,以一名公安民警应有的敬业精神和思想觉悟,以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掌握好办案的尺度,掌握好应有的人格底线,人性化办案,按法律程序办案,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心目中树立了比较高的威信,同时也对犯罪分子造成了一定的震慑。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张坚能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当别人与家人共享天伦时,张坚奋战在节假日值班的岗位上,当别人晚上下班休息时,他还要参与工作,过多的蹲点守候,过多的远途奔波,他忽略了家庭,忽略了亲情。虽然家人很支持他的工作,为他解除后顾之忧,鼓励他安心工作,但还是让为人父、为人夫的他感到阵阵愧疚,每当他看到工作取得的进展,案件的不断侦破,想到领导和组织的认可,想到因为公安民警的奉献所换来的百姓安宁,又会欣慰许多。

  恪尽职守 历炼工作作风

  在“立警为公、执政为民”的实践中,张坚始终这样认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人民警察,就应该有奉献精神,这样才对得起组织多年的培养,才能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就是在这种观念的激励下,张坚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爱人民,甘当公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乐于为群众排忧解难,文明办事,礼貌待人。

  面对职责,张坚爱岗敬业,埋头苦干,不怕困难,勇于创新;面对任务,他不言不讲,迎难而上;面对案犯,他面无惧色,正义凛然,刚柔并济,人性办案;面对各种荣誉,他头脑清醒,不骄不躁;面对诱惑,他严于律己,严格用“五条禁令”“三条警规”等规定严格要求自己,认认真真做人,清清白白办案,扎扎实实做事。

  张坚说:“作为一名党员,无论何时,我都会把大局放在第一位,把工作放在第一位,把警察荣誉放在第一位,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做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申艳丽) 

     

责任编辑:姚建

版权声明:凡临汾日报、临汾日报晚报版、临汾新闻网刊载及发布的各类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自媒不得转载发布。若有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