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化肥经营流通主体“松绑”

2009-09-11 18:52:00 来源:



据了解,近十年来,我国化肥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最大的化肥生产国和消费国,国内化肥供需总量实现基本平衡,氮肥、磷肥自给有余。化肥经营已对外资开放,化肥价格也于今年初放开,化肥市场流通趋于活跃。但化肥流通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从事化肥流通业务的主体仍存在诸多限制,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参与化肥经营和进一步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化肥市场秩序不规范,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

该负责人说,此次国务院公布这一《决定》,其一条主线就是要放开化肥经营,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开展化肥经营。同时,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整合网络资源,发展连锁、集约化经营,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允许各类化肥经营主体“入场”,不等于毫无“门槛”。该负责人说,化肥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特殊商品,有品质不易辨别、施用效果滞后显现等特点,因此经营化肥的市场准入“门槛”应当高于其他一般商品。

该《决定》要求经营者有相应的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这是经营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最低“门槛”,目的是保障经营者具有基本的经营能力和一定的赔偿能力。另外,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1000万元和3000万元,这项规定也是为了保障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经营实力,并引导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

据介绍,与以往政策相比,此次发布的《决定》中关于“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及“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等都是新规定,这对于建立化肥经销的责任追溯制度,维护农民利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化肥流通一头连着生产企业,一头连着广大农民群众。该负责人说,化肥经营放开并不是放任不管,除了搞活流通、加强市场监督外,特别是各级地方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农民日报 买天)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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